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》劃定哪些監管底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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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 : 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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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2023年7月3日,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2號國務院令,公布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日前,司法部、證監會負責人就《條例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問: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,《條例》作了哪些規定?答:《條例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,劃定監管底線,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。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,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為,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,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;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,并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,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。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職責。二是全面規范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。堅守“非公開”“合格投資者”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,落實穿透監管,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。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業協會備案。三是規范投資業務活動。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,同時為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。對專業化管理、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,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,加強全流程監管。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。為構建“進出有序”的行業生態,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,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登記并予以公示;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、終止的,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、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、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。五是豐富事中事后監管手段,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。為保障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履職,《條例》明確證監會可以采取現場檢查、調查取證、賬戶查詢、查閱復制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;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,可區分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暫停業務、更換人員、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。同時,對標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,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、挪用侵占基金財產、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,加大懲處打擊力度。編輯 王進雨